分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主要内容

  使用商标,同一商品,类似商品,同一商标,类似商标。

 

  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暂停适用,权利人识别。

 

  适用商标侵权法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组合使用多个注册商标。

 

  2.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3.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附着颜色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4.承包人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6.市场组织者、展览组织者、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市场经营者、参展商、柜台承租人、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或者商标执法有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持有人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件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7.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域名交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容易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卖家免责

  1.卖方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2.卖方可以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3.卖家可以解释商品供应商。

 

  本标准详细介绍了不属于销售的情况,包括:采购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拒绝提供账户、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欺诈;案件发生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处理类似违法情况后再犯。卖方可以解释商品供应商是指当事人主动提供供应商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线索。因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或无法核实的信息而找不到供应商的,不视为解释供应商。

 

  适用《商标法》有关暂停的规定

  1.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2.注册商标处于续展期;

 

  3.注册商标所有权有其他争议的。

 

  办案机关可以而不是应当中止办案,其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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