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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侵权诉讼的实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患方当事人直接向医疗机构送交主张权利(如要求处理,要求赔偿等)的文书,医方经治医生、医务或医患沟通部门等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医疗机构的。
二、患方当事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
三、患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四、患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五、患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